来源:人民政协报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多位社会组织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公益性社会组织已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题,为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民政部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这一利好政策出台后,3月中旬,民政部在其官网发文对《通知》进行解读。
慈善法已出台,《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动力。
破解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难题
《通知》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即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政策法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此外,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公益性社会组织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慈善法时代”需畅通捐赠环节
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形式,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社会组织发展较好的国家,社会捐赠在社会组织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根据约翰·霍普金斯项目公布的数据,在39个有可靠数据支持的国家中,慈善捐赠占社会组织收入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5%,其中西班牙为19%,美国为13%,南非为25%,英国为11%。2014年,仅美国慈善捐款总额就达到3580亿美元。
据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社会捐赠总额为612亿元,其中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525亿元,占总量的85.8%。下一步,随着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出台,我国的公益捐赠还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解决申领捐赠票据难的问题,将进一步释放社会的公益活力,让社会捐赠水平逐步接近国际水平。”有研究公益的学者指出。
打通“最后一公里”意义深远
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票据工作是有据可依的。2010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救灾、济贫、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为什么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难?甚至部分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无法正常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目前,在社会组织中,一般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目前全国这部分社会组织共有约4000家。而对于“其他公益性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文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大部分社会团体难以正常接受开具捐赠票据,而这部分组织占到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的绝大多数。
许多无法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社会组织反映,他们在接受捐赠时,由于不能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多数社会组织只能向捐赠人开具税务发票,少数组织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并开具捐赠票据,造成了主体责任不清晰。这既同捐赠性质不相符合,也致使很多捐赠无法履行。上述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的两会提案建议也涉及这一问题。
为了打通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捐赠的“最后一公里”。财政部相关部门到多地进行实地调研。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积极配合财政部相关工作,在发函向地方民政部门征集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广东、上海、江苏、河南等地进行了调研,形成了《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研究》等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
民政部透露,两部门通过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摸底,发现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方外,多数地方都存在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各地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其他公益性组织”的范围理解不尽一致,执行尺度不尽统一,造成同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有的能领到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的则领不到,这种情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通知》明确了公益性社会组织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程序,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这是惠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重大利好举措,接通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最后一公里’。”民政部官网文章表示,“有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合规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