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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须构建慈善税制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6-02-25

来源:慈善公益报

   近来,人们对于慈善税制越来越关注。许多慈善和税制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持续地构建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导向的良性税制,推进科学慈善税制的尽快建立。

   尽快建立慈善税制

   针对业界关注的慈善立法后的税收政策,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王名近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构建良性慈善税制专题研讨会上,对慈善法草案中体现的税收政策、税制调整等创新和影响进行了全面解读,他认为慈善立法提供了重要制度平台,将使公益组织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也为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机遇。“整体上我们要关注慈善法本身所带来的一些税收政策上的调整、改革、创新,借助慈善法来推进税收制度的改革创新。另外一方面要考虑更长远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税收制度安排。”王名表示。

   《慈善公益报》记者在采访该研讨会时了解到,多位慈善理论学者与税制专家就我国慈善税制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及趋势分析,结合国内现状及国外经验进行研讨、建言献策,以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障碍,推进科学慈善税制的尽快建立。

   该研讨会是学术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项学术活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孟志强表示,学术委员会将全面致力于中国慈善事业的理论思想建设,推动法律政策进步,构建中国特色的慈善理论体系。

   对于我国有关公益性捐赠的资格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靳东升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透露财税将不断强化依法治税水平,使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需要扶持和支持的公益慈善类机构。

   “税收监管手段需要依据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动态调整,要有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情况进行类似于绩效评价的机制,通过评价的结果,对具体政策、监管随时进行调整,而不是每隔几年感觉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呼吁各方,进行税收调整。”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谈了慈善组织民政与税务登记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及税收监管动态调整。对比国内外实务上的差异,在改进跨部门合作机制方面,她建议在顶层设计上形成合力,加强管理体制与手段的协调配合。

   “税收制度不只是一个税收的优惠,更是国家对于慈善捐赠的立场和态度。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会影响整个社会对慈善捐赠的态度,会形成一种让富人成为好人,再让好人成为富人善善相生的良性循环。”华民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李朝辉表示。

   在慈善组织经营性收入税收优惠制度方面,我国现行规定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主义,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提出政策建议,非营利组织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营利性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收入是否可以成为免税收入,金锦萍介绍了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一是像保加利亚、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一切营利性收入实行全面征税;二是对于所有营利性收入全面免税,像英国、澳大利亚和波兰等,但其前提条件是所有收入都要持续运用于非盈利慈善目的;三是美国的思路,就是对从事与宗旨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收入免予课税;四是日本实行与盈利组织相比较而言较低的税率,比如非营利组织是27%的低税率,盈利组织的税率是37.5%;五是允许小部分经济活动所得利润免税,而超过的部分则需要纳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追求还是要超越一定现实的,我们要追求的依然是中国的税法如何在公平环境下,让慈善组织获得应有的权利。”金锦萍说。

   探索税制解决思路

   对于股权捐赠与慈善信托、不动产捐赠、慈善组织经营性收入相关税收优惠问题,专家们进一步探讨了当前慈善税制问题与解决思路。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邓国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教授杨思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主任、教授马庆钰共同展开了对股权捐赠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探讨。从企业家曹德旺捐赠36亿股票需缴纳高额税收的时限即将到来这一事件出发,专家、学者们从支配权、成本、技术以及合法性、概念界定等方面,分析了当前以股权捐赠和慈善信托相关税制问题。他们认为探讨慈善税收政策需要厘清其本质,即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此前提下应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激发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刺激社会自身的发育,提升管理效率。

   杨思斌说:“股权捐赠比较复杂,涉及公司法、税法、资产法,还涉及证券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规的约束,所以它是跨平台的,需要跨界的研究。”

   围绕不动产捐赠的税收优惠这一主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栗燕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以及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贾西津进行了讨论。他们深入分析了当前不动产捐赠的法律困境,提出应建立以提供对应的公共服务目标为导向的正当性、现代社会税制观,对于延续公共性质服务的慈善捐赠进行配套转变;同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推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慈善捐赠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

   “不动产捐赠可谓是星星之火,现在来讲是偶发的个别现象,但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不动产捐赠会逐步增多,特别是一些特殊的不动产捐赠形式,如一些老人在临终之前以递增方式进行不动产捐赠。”栗燕杰谈道。

   就慈善组织经营性收入的税收优惠问题,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奇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研究员谢琼、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彪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均认可对慈善组织部分经营性收入进行税收支持的必要性,结合国际经验,他们建议针对慈善组织进行分类、分层次的税收优惠;或根据机构经营活动的目的、盈利及规模等进行税率考量。

   “我认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来不是从事公益慈善的人首先追求的目标,但合理公平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政策却昭示出一个国家在分配公平方面的努力和追求。我国的立法在设置这个制度框架时,为企事业预留了空间,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基金会可以合法、安全、有效地从事增值、保值活动。”金锦萍表示,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为社会提供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服务组织,应当进行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与此相应的,慈善组织享受税收政策意味着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因此应承受更高标准的监管。

【责任编辑:李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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