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家港文明网
捐赠财产做慈善,要不要免税?被捐赠的受益人,该不该交税?昨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还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才能让这些“口惠”真正变成“实惠”。(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但是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捐赠财产还要交税,似乎有点不近人情;被捐赠的受益人也要交税,“扶贫济困”就显得生硬。因此近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笔者觉得,这是法与情的双赢。
“慈善税收优惠”是法与情双赢,体现在公民个体、公益组织及整个社会的多赢。众所周知,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慈善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税收工具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激发民众的捐赠热情,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今又因为在慈善法中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这一规定,无论是对于乐善好施的企业还是个人就显得更加有情义。我们暂且不论这份税值大小,但是从这份利好中激发民众的行善热情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的意义却是不可估量的。
“慈善税收优惠”是法与情双赢,还可以滋养慈善事业良性发展。我国目前的慈善组织,仍严格限制于政府及政府控制下的社会事业组织手中。个体性质的慈善机构,必须挂靠于上述组织框架之内。这与国外对慈善组织的非政府化之开放性相比,显然使得我国当下的民间慈善组织难以遍地开花,更难以在普遍有序的竞争中更上层楼。如今,当然,开放慈善组织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法规出台,在激励慈善上,就真正有法可依,避免了随意性。让法和情真正相辅相成,这份惠民行动,才是真正浇灌我国慈善事业成长的春雨。
“慈善税收优惠”是法与情双赢,可以尽快推动中国的慈善管理和国际管理接轨。从国际上看,实行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已经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在中国,相关慈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完全跟得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样就造成了慈善立法的滞后,以及对慈善捐赠管理的不完善。如今,人大常委会,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无疑是搬开了拦在慈善捐赠事业上绊脚石,打破了制约了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发展的瓶颈。为此,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有望释放出更大的活力。
但是,要真正将此好事做好,我们不能不强化公共监督,同样必须在提高慈善公益的透明度与公信力,让大众明白慈善税收优惠的前提必须是“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如此才能真正增强我国慈善机制的开放性、科学性、规范性,将我国慈善水平、税收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让慈善得益的“口惠”真正转变为“实惠”。(祁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