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今天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拟规定由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协调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政府不再直接参与其中。
目前,湖北省有志愿者700余万人,志愿服务组织19000余个,累计有4500万人次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12亿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具有民间属性,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志愿服务的日常管理。”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付明珠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志愿服务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文明办、共青团、民政等单位职责不明、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配合的情况。
为规范志愿服务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颁证等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指导等工作。
除此之外,省、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统筹志愿服务资源,并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针对当前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困难的实际,草案规定,依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或者公民自行联合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申请成为区域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
草案还从政府财政支持、依法获得的捐赠、资助等方面明确了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渠道以及对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
草案规定,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组织如有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信息,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违法、营利性等活动,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费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