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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监管公益组织的措施究竟有哪些?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6-02-29

来源:公益时报

 

  每当具有争议的公益慈善事件出现的时候,“民政部门在哪?”都会成为社会舆论的强烈呼声。

  当下,公益组织越来越多,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广,难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将越来越重。

  那么,对于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究竟有哪些监管手段呢?是不是所有的事都需要民政部门监管呢?

  措施一:重大事项报告

  2008年,成龙发起创办了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作为国际巨星,他创办的基金会要做什么事是不是都可以自己定呢?

  答案是否定的。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参与重大涉外活动在内的很多事项都是要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因为对社会组织事无巨细的监管是不可能的,但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管还是可行的。为此,北京、安徽等多个省市民政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涉外活动、重大事件等。例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等。

  北京市的规定还强调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社会组织报告之后,民政部门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措施二:年度检查

  除了主动报告,民政部门多长时间会对社会组织检查一次呢?答案是至少一年一次。

  民政部门会按年度对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基金会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等。

  年检的结果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后两种将被限令择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将被撤销登记并公告。

  2015年底发布的2014年度年检结果显示,很多知名的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并不理想。例如,长江商学院、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等基本合格;巨人慈善基金会、瀛公益基金会、海仓慈善基金会等就不合格。

  由于事关机构存留,年检也是社会组织最为重视的一种监管措施。

  措施三:评估

  年检合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你要捐款,想知道哪家机构最好或者等级高,该用什么衡量呢?可以查他的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等级高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机构更优秀。

  以希望工程著称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就是5A基金会;明星发起的基金会中,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是4A基金会。

  除了赢得公众认可之外,评估等级还与机构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挂钩。

  获得3A以上的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政府奖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的在年检时,可以简化年检程序。

  事关相关优惠政策的获得,由不得社会组织不重视。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等等,民政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措施四:行政约谈

  年检、评估等固定动作之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邀请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喝茶”——进行行政约谈。

  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年检中发现问题,民政部门会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以督促整改。

  2015年底,北京市民政局出台的《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则将行政约谈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使日常监管具备了更多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类,当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财务制度不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龄超出规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等。

  第二类,净资产不足原始基金、开办资金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法定比例的;接受捐赠、资助,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的;不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的;不按照规定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等。

  此外,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混乱,长期、大量的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发起行政约谈。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行政约谈记录》、《行政指导建议书》或《行政告诫书》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约谈对象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

  措施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除了行政约谈,还可以怎样处罚呢?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其中之一。

  企业向具备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最新的规定,社会组织的这一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但这一资格并不是永久的。社会组织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条件就将被取消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措施六:行政处罚

  事实上,民政部门每年处理的社会组织并不少,除了撤销资格、撤销登记之外,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4246起,其中行政处罚4200起。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门具有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利。

  针对“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违法案件,民政部门应当立案。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对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

  措施七:取缔

  除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常规监管以外,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也由民政部门负责。

  按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都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民政部门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2014年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就达到46起。

  最新措施:慈善法相关规定

  即将在3月两会过审的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草案还规定了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来源| 公益时报

  责任编辑| 于俊如

  微信编辑| 皮 磊

 

【责任编辑:李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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