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慈善法没有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多少有些意外。究其原因,不是草案改得不好,也不是内容争议大,而是它“升格”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慈善法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要上大会审,这是什么状况,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立法法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就是说,“比格”不够高,进不了全会的门。
往回看十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四部法律,立法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和反分裂国家法。这几部法律,管法律产生,管财产归属,管人权保障,管国家统一,都是国家的基本大法,高颜值、有气质,必须由两千多名人大代表聚到一起审。慈善法算不算基本法律?从内容看,好像还差着几条街。
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的立法说明来看,这部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乐善好施、守望互助的优秀文化传统。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讲,慈善法的确很重要,可问题是,同在本次常委会上审议的反家暴法、反恐怖主义法不重要?它们怎么不上大会审?
在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对慈善法上大会审议作了进一步解读。他说,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确实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现在要着重解决“先富帮后富”的问题。公民个人有一定财富后搞奢华、浪费非常不好,即使是合法收入也不应该挥霍,应当更多地回馈社会。他认为,慈善法提交大会审议,可以倡导企业家和已经达到富裕程度的中产阶层,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有利于推动开展我国的慈善事业。
如此说来,慈善不仅是扶危济困、救灾助人的公益活动了,已上升为优化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高度。社会财富通过税收、捐赠等方式在不同收入群体中进行再分配,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与此有关的法案必须由国会(议会)议定通过。照此理解,我国慈善法涉及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事儿,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兹事体大,上大会审当然够格。
既然要上大会审议,光靠气质还不够,缺了内涵也不行。细抠慈善法草案的内容,看不清楚的还真有几条。首先是关于税收的规定。草案第八章促进措施用6条规定了捐赠、受赠应享受税收优惠,但对怎么享受、享受多少,均语焉不详。
观察发达国家的慈善业不难发现,促进慈善捐赠最具“含金量”的制度就是税收,政府靠减税杠杆激发人们的捐赠欲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供的一组数据很有说服力:美国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幅度很大,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
数据显示,美国近年来的慈善捐赠数额已达到GDP的2%,人均捐赠占可支配收入的8.4%,而我国对应的数据是0.16%和0.25%。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当然和文化传统有直接关系,但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与慈善业紧密关联的税收优惠措施跟不上,如何让人们自愿掏腰包做善事?
其次,慈善这个事儿让谁挑头来干?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专章作出了规定,第8条列出了三类慈善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后面规定了登记、管理、终止等内容,但没有明确点出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
对于基金会的定位、职能,有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可做依据,但法律层级偏低,不利于慈善组织的规范与管理。社会团体,民法通则里有提到,但没细说。社会服务机构则是一个比较蹊跷的概念,从字面看,与其职能接近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但细看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不含从事慈善活动的内容。在概念不清、职能不明时,将“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引进慈善法,不利于慈善活动的开展。
所谓名正才能言顺,不给人家名分,又让人家尽义务,这个恐怕不好办。
慈善法草案上大会审议是好事儿,有两千多双挑剔的眼睛把关,有全国人民的关注,相信能通过一部让百姓共享发展成果的法律。当然,光有气质还不够,制度规定到位、细节经得住推敲才是王道。(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