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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定将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这意味着,本届全国人大将连续两年在人代会期间审议法律,上一次为2015年3月,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常简称人代会,每年3月召开一次,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出于现实需要,在闭会期间,它的大部分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为行使,通过两个月召开一次的常委会会议,完成日常的立法工作。
但对于宪法和其他基础性的法律,人代会审议程序仍然是维持其权威性、神圣性的重要依据。
关于选择慈善法递交全会审议的原因,常委会在议案中说明: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此前,十届全国人大曾分别在2004年的二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的三次会议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2007年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曾于2010年三次会议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五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记者 刘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