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
漫画:颜庆雄
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规范慈善行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监管等问题在法律草案中都有体现。草案规定:今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想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并将募捐款物交其管理;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期“读者参议”就该话题进行讨论,敬请关注。
——编者
禁止个人网上募捐并不堵住求助路
■ 张立美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募捐的互动性强、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逐渐体现出来,网上捐赠发展迅速,越来越成为青年人捐款的主要渠道。据《2014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支付宝E公益三大在线捐赠平台和淘宝公益网店共募集善款4.28亿元,相比2013年增长42.6%,进一步预示着网络捐赠在未来将成为捐赠主流。
但由于网络募捐的低门槛,尤其是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仅仅凭借不具有公信力的个人的片面之词和几张照片,发起募捐活动,让人真假难辨。这给少数心术不正之人提供可乘之机,利用公众的同情心发起网络募捐骗人钱财。同时,个人网上募捐基本上留的是个人账户,善款的流向和用途成为一个谜,很少有人公开账目。所以,一直以来,业界呼吁规范管理网络募捐。草案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意味着个人不能通过网络发动募捐,堵住了个人网上募捐之路,应当说这采纳了民间的呼声,有利于防止个人利用网络诈捐。
有些人担忧禁止个人网上募捐可能会堵住困难人群网上求助,这种担忧其实没有必要,这是把禁止个人网上募捐误解成了禁止个人网上求助。个人网上募捐并不等于个人网上求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禁止个人网上募捐,主要是禁止不具有募捐善款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充当起募捐善款的社会组织,承担的是第三方角色。说白了,禁止个人网上募捐,针对的是像“百色助学网”的王杰这类人。
所以,立法禁止个人网上募捐之后,普通民众在生活上遭遇困难,急需他人的帮助时,仍然可以在网络上发出自己的求助声音,这是公民的权利,不会被剥夺。只要民众个人在网上发出的求助内容真实,即便得到了爱心人士的帮助,也不会被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应当读懂法规的真实含义,不能误解。当然,如果求助内容本身涉嫌造假,骗取他人同情,那就另当别论,这有可能变为诈捐,触犯诈骗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各地的慈善机构要提高服务水平,畅通救助机制,让民众能够很便捷地寻求到帮助。只有这样,才不会把困难群众逼向网上求助,或通过行为艺术引起大众关注来求助,这也是降低个人网上求助比例的主要渠道,进而让个人网上募捐失去市场,把网络募捐阵地还给有募捐资质的社会组织。
用制度化解网络募捐的诚信危机
■ 盛 会
乘着“互联网 ”的东风,当前“互联网 慈善”的模式正在我国慈善领域异军突起。相比传统的募捐方式,网络募捐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大、互动强、效率高,使善款畅通无阻,让募捐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助,感受爱心的温暖和慈善的伟力。但同时,“互联网 ”的便利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让网络募捐陷入尴尬境地:前不久,安徽女子“因救人被狗咬伤”事件反转后,舆论不断发酵,在受伤女子男友张宏宇承认编造了“救人”情节后,其找媒体进行包装策划的过程也浮出了水面。10月23日,安徽利辛县对外通告,当事人张宏宇已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利辛警方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同时捐款账号也被注销。所谓的网络募捐竟是骗捐,无疑大大挫伤了公众慈善的积极性。
通过“因救人被狗咬伤”事件我们看到,网络募捐过程中的信任机制格外脆弱,只要求助者的信息被发现有假,或者是他对待捐款的态度背离常理,就会影响捐助者乃至是整个社会对网络募捐的看法——当受过欺骗的人下一次再遇到这般的网上求助,他就不一定会主动地伸出援助之手。
化解网络募捐的诚信危机,首先需要尽快修订、完善网络慈善相关的立法,给网上个人募捐立个“规矩”,建立对网络募捐的监督评估机制,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寻找一条有益的制度化模式,让网上募捐这种行为规范化、合法化,真正成为一种完全透明的“阳光慈善”。其次,要对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个人和团体必要的募捐主体地位,对参与网络公益募捐的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定性。相关网站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项目发起的资质审核,帮助网友在前期实现网络募捐行为的真伪鉴定,从源头上规避救助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弊端。
给慈善事业戴上规范化“紧箍咒”
■ 杨朝清
鲁迅先生曾说,“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融入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慈善事业,有助于健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让他们悲苦的人生多一些光亮和温暖。作为社会运行的黏合剂和润滑剂,互济互助、抱团取暖的民间慈善,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公益精神,让我们的公共生活更有安全、更有品质、更有情怀。
然而,如果缺乏“紧箍咒”,慈善事业难免会陷入 “野蛮生长”的状态。不论是假冒慈善名义骗取钱财,还是摊派捐款,抑或五花八门的网络公开募捐,“乱花渐欲迷人眼”,在无形中损伤了慈善事业公信力。当慈善资源被竭泽而渔,当爱心和善意被他人利用,自然会降低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
伴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人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全社会的风险已经出现了结构性的变化。原本用来扶危济困的慈善资源,却让某些人找到了 “生财之道”。慈善事业的开放性和公共性,让慈善事业陷入了“公地的悲剧”,被一些缺乏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的钻了空子。
真实与虚假并存,正义与罪恶共生,公益与私利杂糅,纷乱信息鱼目混杂,各类用户良莠不齐,在互联网时代,慈善事业既迎来了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和风险。尽管利用慈善事业追名逐利的只是少数人,但这样的不良示范却加剧了大多数人对慈善事业的不信任感。就此而言,给慈善事业戴上“紧箍咒”,已经具有了“等不及”、“伤不起”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具有可积累和再生产性;出台慈善法规,其制度善意在于促进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提升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当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规训与惩罚,当慈善事业的生存生态得到净化,慈善事业才会重塑公信力。当老百姓找得到足够托付信任的载体,爱与善的力量就会迸发出来,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纷起响应之势。
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表面上是限制和约束,本质上却是保护和促进。当慈善事业的生存土壤得到净化和优化,当公众参与的渠道更加畅通,“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慈善事业才能聚沙成塔、众人拾柴,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护佑和关怀。
慈善立法当顺应慈善发展新常态
■ 朱昌俊
总结起来,慈善立法最需要突出两点理念,一方面,更加尊重慈善组织的民间性,改变慈善管理的行政逻辑;另一方面,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慈善发展新常态。
从目前公布的草案内容来看,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诸多规定已经体现了立法者的与时俱进。如草案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这正是为了终结长期以来所流行的“统一募捐”式行政摊派,回归慈善捐助的自愿性。再如,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就实现了对过去多由官方部门垄断的慈善公募权的松动,是对诸多慈善组织的一次赋权。
草案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这是对网络募捐的承认,但其仍依照注册部门的行政等级来管理慈善组织的网络募捐行为,却又是不折不扣的行政思维,并不利于慈善组织的网络化生存需要。
囿于我国长期以来以官办慈善为主的慈善生态,慈善立法在当下很大程度上其实更多当是确保向慈善组织、个人的放权,政府部门需要做的应是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转变为更加专业的事后监管者。明晰了这一理念,慈善法草案的修订,理当更多地顺应当前慈善发展的新常态,释放更多的管理善意。
慈善立法应倾听更多意见
■ 堂吉伟德
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迈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13年慈善总额已经突破1000亿元,全国非公募基金超过2000家,尚属试水的慈善信托也有129亿之多,基层慈善组织超过30万个,不过也随之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汶川地震到嫣然天使基金,从郭美美案件到红十字会等,这些令人关注的公共事件,均先后爆发丑闻。加上立法的滞后,使得一些公益行为始终无法找到法律的解答,比如慈善组织的注册、税收的减免、非公募基金的超范围募款等,同时对诈捐、摊派捐款等社会关切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都缺乏实质性的规定。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慈善立法经历十载而难以面世,其间原因在于很多争议没有得到统一,利益纠葛也难以厘清,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博弈和解决的焦点还有很多,需要较长时间的讨论而形成更广泛的共识。比如据全国人大常委、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郑功成介绍,慈善立法的过程之中,面临着几个现实性的难题,比如如何给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定位,如何有效协调国际标准与中国特色,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何让财税政策得到落实。若不能解决这些关键问题,那么即便慈善法最终面世并付诸实施,可能也难以称得上一部良法。
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善治也需要良法。慈善立法为有序治理创造法制基础,迈出这一步不易,因而更需要且行且珍重。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在立法的过程之中,理应倾听更多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最大化的接地气。同时,立法的目的必须注重严格保护与有效监督并重,并体现慈善公益、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几项最基本的原则,对慈善信息不开公影响公信,对诈捐等行为要明确严格的法律后果,把慈善行为纳入法律的范畴,让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当是立法的初衷,也是实现慈善法治化的基础。
慈善立法,除了厘清“立什么”、“怎么立”的目的性之外,还应有“立得怎么样”效果评估。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几个关键问题,比如慈善事业的法律界定,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事业的政策倾斜,慈善事业的监督机制,慈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为了更好地做到群策群力,广集民智,立法需要各方的参与和配合,需要慈善组织、专家与公众的主动参与讨论,做到了这些,才能让中国特色的慈善法早日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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