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通过,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慈善法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有38处
记者:如何认识这部法律?
阚珂: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建议。经研究,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凝聚了全体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记者: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中增加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三条、第八条,就可判断某项具体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少数公募基金会
记者:怎样看待第六十条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根据调研及测算: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10%这个标准,还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用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很少的公募基金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出规定。我们在北京调研时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占北京市公募私募基金会总和的10%多一点。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是很小的。
记者:为何要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作出相关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要求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是其自己创造的,要根据本慈善组织的章程、宗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其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能太高,现行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