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日前,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促进河南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了今后五年慈善事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河南全省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慈善事业的参与机制、运作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
《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动员社会资源,发挥慈善的独特作用。
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
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
《意见》明确,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
《意见》强调,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有效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禁止假借宗教名义开展聚敛钱财或其他不正当活动。
落实慈善减免税等激励机制
《意见》表示,加强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制度。
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意见》明确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意见》强调,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及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记者刘成)